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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7-08-18 10:57:25    浏览:2839次

 

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2016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全称为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FASI

第二条、本会是由福建省内的船舶制造业、船舶修理业、游艇业、渔船修造业、船舶配套业、船舶拆解业等企业与营销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船舶检验部门等与船舶工业有紧密业务往来的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国内外同行的交往,促进船舶工业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船舶行业特点,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表达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制定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评估、行业标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等活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做好对行业基本状况的调查,开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承担并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定期做好行业综合分析,积极推进我省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设性建议。与本行业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相互学习、交流、沟通,为政府和会员提供业务和技术信息。

(三)收集、分析、交流行业信息,经常组织会员间的交流,协调会员关系。力所能及为会员单位协调和帮助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协作,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行业专家对会员单位开展技术诊断和技术评审等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学术研讨、交流和协作。参与和组织与本行业相关展览会、专题报告会。参与和推进闽台船舶产业对接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及相关企业单位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用通讯方式征求全体理事单位意见。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退会,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届大会期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订本会工作计划,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的接纳和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六)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七)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由理事会选派代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选举应当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应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捐赠;

(三)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328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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