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证书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证书和印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法人登记证书主要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相关资质证书、证件,协会印章包括“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秘书处”、“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以及协会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印章等。 第三条 协会的文件按《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公文处理制度》规定的签发权限,凭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以上的领导签批用印。 第四条 便函、会议通知、合同、申请、报表、证件、证书等,应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经办人申请,经秘书长或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盖印.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发票专用章”等专用章,由本会出纳保管,经审批用印。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每位工作人员均需自觉履行审批手续,空白介绍信等不予用印。 第七条 证书、证件和印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存放在有锁的抽屉内。 第八条 盖章的位置要恰当,印章要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第九条 附件 (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