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章 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全称为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FA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内的船舶制造业、船舶修理业、游艇业、渔船修造业、船舶配套业、船舶拆解业等企业与营销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船舶检验部门等与船舶工业有紧密业务往来的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国内外同行的交往,促进船舶工业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行业指导部门是福建省工业信息化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省工信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船舶行业特点,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表达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制定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评估、行业标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等活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做好对行业基本状况的调查,开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承担并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定期做好行业综合分析,积极推进我省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设性建议。与本行业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相互学习、交流、沟通,为政府和会员提供业务和技术信息。 (三)收集、分析、交流行业信息,经常组织会员间的交流,协调会员关系。力所能及为会员单位协调和帮助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协作,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行业专家对会员单位开展技术诊断和技术评审等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学术交流和协作。参与和组织与本行业相关展览会、专题报告会。参与和推进闽台船舶产业对接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及相关企业单位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用通讯方式征求全体理事单位意见。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 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5次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1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由本会的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上述成员及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证书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省人力资源劳务派遗协会、省拍卖行业协会、省道路运输协会、省盐业协会组建中共福建省经信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在本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捐赠; (三)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设定4档,并按本会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电子版)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省民政厅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组织章程(202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经_2023_年_3_月_30_日第_四_届第_七_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组织管理处核准。 第七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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