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金湖造船有限公司 生产条件达标复审评价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2007评价条件)的有关要求,根据闽经贸装备[2012]736号文件,经级类别认定的船舶企业,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评价的要求,经泰宁县金湖造船有限公司申请,我会受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委托,于2020年11月24日组织五位专家进行现场复审评价。专家组认真听取了企业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有关资料原件,并进行现场考察,对该企业申请保留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从通用、管理、人员、计量检测、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等六个要素进行复审评价。 复审评价结论:认为泰宁县金湖造船有限公司生产条件有一定提升,认可该企业保留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资质。希望泰宁金湖船厂加强造船设施配套建设,提高船台起吊能力;学习先进的造船生产管理和工艺技术;加强船舶质量检验和完工船资料的收集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现将泰宁县金湖造船有限公司生产条件复审评价结果在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网上向省内同行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即从11月25日至12月1日(其中11月28、29日为公休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工信厅发给相应的企业生产条件复审评价意见书,并在《福建船舶工业》刊物上予以公布。 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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