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生产条件达标复审评价公示 根据闽经贸装备〔2012〕736号文件“经级类别认定的船舶企业,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评价”的要求,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船舶重工公司)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提出复审申请。我会受省工信厅委托,于2019年6月30日组织专家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赴长兴船舶重工公司进行了现场复审评价。专家组认真听取企业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资料原件,并深入现场考察,对该厂申请保留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资质,从通用、管理、人员、计量检测、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复审评价。 复审评价认为,长兴船舶重工公司生产条件有一定提升,认可该厂保留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资质。希望长兴船舶重工公司充分发挥现有造船设施、设备优势,进一步完善配套条件,优化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提升造船技术,争取更大发展。 现将长兴船舶重工公司生产条件复审评价结果向省内同行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即从20197年月4日至4月10日(其中4月6、7日为公休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工信厅发给相应的企业生产条件复审评价意见书,并在《福建船舶工业》刊物上予以公布。 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2019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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